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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高城罚决字〔2026〕第25号
发布时间:2026-08-18     信息发布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6〕第25号

当事人:刘*燕

身份证号:13062319901105****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义安镇聂村富民街**号

你于2026年8月6日15时20分实施了位于高碑店市光华大街东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持有核准文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8月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6年8月6日15时20分,经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高碑店市光华大街东侧,你驾驶车牌号为冀F81D**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未持有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此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其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刘*燕,主体适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持有核准文件;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026年8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先告字〔2026〕第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听告字〔2026〕第2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位于高碑店市光华大街东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持有核准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4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应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此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1日施行)第577号之规定较轻情节:“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账号:6011 4012 0100 057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20007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18日

 

 

 

 

 

 

联 系 人:郝阳阳、王海    联系地址:绿化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312-2951200    邮政编码:0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