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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住建罚决字〔2026〕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布时间:2026-08-19 信息发布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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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住建罚决字〔2026〕第04号
当 事 人:高碑店市立各庄振远乙炔气厂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魏龙龙 住 址:高碑店市立各庄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913597990 你(单位)高碑店市立各庄振远乙炔气厂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高碑店市立各庄振远乙炔气厂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单位位置;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复印件。 证据五: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6年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住建罚先告字〔2026〕第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高住建罚听告字〔2026〕第0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高碑店市立各庄振远乙炔气厂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积极配合,适用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75条(基准编号:C080104605)“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中裁量幅度较轻:“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碑店支行(地址:高碑店市团结西路272号),账号5052610104000730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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