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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高城罚决字〔2026〕第27号
发布时间:2026-08-31     信息发布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6〕第27号

当事人:侯*奇

身份证号:13068419870308****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镇陈辛庄村***号

接高碑店市肖官营镇人民政府关于侯*奇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线索移送。本机关于2026年8月18日对你位于高碑店市肖官营镇陈辛庄村东南侧空地和陈辛庄村村南大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6年8月18日10时20分,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你位于高碑店市肖官营镇陈辛庄村东南侧空地和陈辛庄村村南大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发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约为1200立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侯*奇,主体适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026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先告字〔2026〕第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听告字〔2026〕第2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高碑店市肖官营镇陈辛庄村东南侧空地和陈辛庄村村南大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九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应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此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1日施行)第635号之规定严重情节:“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因你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账号:6011 4012 0100 057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20007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27日

 

 

 

 

 

 

 

 

联 系 人:王海、孙宁      联系地址:绿化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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