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高碑店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高碑店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二)工作原则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建立市干部包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制度,统筹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配合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二、转移准备
(一)风险隐患与转移人员排查
市政府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编制以村(居)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清单,并根据水文、地质、气象变化和相关工程建设情况及时调整。各辖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本辖区本部门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在汛期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企业、厂房、养殖户等信息排查统计工作,统一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制定转移人员清单,并根据汛期旅游、外来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往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建立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清单,标注其身体状况、行动能力、居住情况、安置方式、转移方式等信息,将行动不便且无家人亲朋协助转移的人员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明确专人制定切实可行转移措施负责其防汛避险转移,做到“每户一对接”“每村一台账”。
(二)转移预案编制与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预警信号、转移责任、转移范围、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生活保障、卫生防疫、避险解除和组织返回等,或者在防汛等相关预案中明确以上内容,报市政府备案。
进入汛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在办公场所喷涂或者张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普及防汛避险知识,于每年汛期前对组织或者参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组织受威胁区域至少开展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综合演练包括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的转移安置。
(三)安置点设置与保障
市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利用地势较高、有安全保障的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宾馆、文体场馆和闲置房屋等,分别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市级、镇级和村级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难场所所在辖区政府会同主管部门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安置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市级政府统筹、应急部门指导、镇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服务的模式,镇政府负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本辖区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宾馆等安置点管理工作,根据可容纳人数于汛前储备适量生活物资(可协议储备),汇总、报送本辖区安置点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安置点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配合落实直属学校安置点、市民政局配合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安置点、市执法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公园安置点管理工作。
各辖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海河“23·7”流域性特大洪水对我市的影响)选择合适的安置点对防汛避险人员进行临时安置。
集中安置场所配备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提供床铺、饮用水、食品、医疗和个人卫生等生活必需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障转移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临时避险场所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并设置紧急避险道路和逃生通道等。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及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蓄洪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加强人员转移道路建设。
(四)应急队伍建设与物资储备
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市防指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通信运营单位、市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统一安排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并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市政府及承担防汛职责的部门、单位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仓库,保障人员转移安置物资供应和抢险救援需要。
三、预警响应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前预见预判灾情,在灾情等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
市防指建立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执法局等部门、专家团队、一线人员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制度,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与河道上游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降雨期间,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市水利局会同市气象局分析上游降雨对我市产生的影响,预估洪峰到达我市时间及流量,推演可能淹没村庄范围,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及蓄滞洪区运用建议,为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科学依据,争取避险转移时间。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人员转移命令。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通信运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在汛期内,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防汛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出现汛情后,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须确保通信畅通。
在主汛期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及时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四、转移实施
受威胁区域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严格执行市防指转移命令,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当气象、水文监测数据达到预警阈值、发生险情异动和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提前转移受威胁人员,并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孕幼等人员。
根据实际和雨情水情险情变化,市防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人员转移预案基础上扩大转移范围,并根据河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扩面规模。
在汛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市政府或者市防指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干部包户制度组织人员转移,投亲靠友、另有住房人员自行安置;其他人员集中安置。每名村干部按照预定的方案逐户通知所包人员,人到齐清点人数后,立即按既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既定安置点。自备交通工具人员可自行前往安置点,无亲朋协助转移的集中安置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带至安置点安置。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应在亲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转移。
受威胁区域无法就地转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运输车辆无法保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协助。
市公安局配备足额警力提前到达人员转移镇、村(居),采取必要措施,维持人员转移秩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经实施转移的受威胁区域进行动态巡查,采用切断交通道路、人员看守等方式阻止已转移人员返回。对不服从转移命令、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不转移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
发生人员被困或其他险情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采取避险措施,无法自行处置时报市防指请求应急救援队伍或其他设备、物资支援。
在汛期前,市政府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人员转移路线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排除转移路线安全隐患;灾情发生后,及时掌握道路受损情况,抢修损毁道路,保障交通畅通,根据需要及时调配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和具有相关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保障分散转移的自备车辆、集中转移的统配车辆和执行人员转移任务的其他车辆优先通行,根据需要和可能引导转移人员实施错峰转移。
市公安局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维持人员转移秩序,加强集中安置场所、临时避险场所和转出地的治安管理。
对需要安置的转移人员,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市政府启用预案确定的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加强集中安置人员的保障管理,根据职责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防疫、防火等工作。
灾害危险消除后,市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灾后安全评估;在安全隐患排除后,有序组织转移人员返回,并做好返回区域环境清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二)供电供水供气保障
市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安全和供电需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区供气和城市供排水等设施设备保护和抢修。
(三)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设备调运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对接国家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做好救援力量的保障。组织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及路线安排。
(五)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七)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及辖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安置点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各集中安置点负责人配合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做好安置点的生活物资保障,市财政局安排下发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相关文件:《高碑店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应急预案》政策解读